试验中电机负荷程度应在标定功率值的 80% 110% 范围内。
1 颗粒饲料成形率应不小于 95%
2 颗粒饲料粉化率应不大于 20%
二、湿法制粒机的平安要求
1 制粒机应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人机内的维护装置。
2 制粒机应装有打开制粒部位的门罩时防止电机启动的连锁装置 ( 小于 22 kW 制粒机除外 )
应无卡滞和碰撞现象。所有紧固件应紧固,
3 所有转动部件应转动灵活。不得松动。危险处应按规定涂漆。
4 制粒机的传动机构应有平安防护装置。各项数值应与该机的实际情况相符。
5 产品标志的内容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包括平安标志、转向标志及润滑标志等。
6 制粒机应在相关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操作标志。
三、 湿法制粒机的可靠性要求
首次发生停机故障 ( 更换易损件除外 ) 前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 1 制粒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滚动轴承温升不得超过 40 ℃ 。 2 制粒机正常工作时。
3 压模的资料及外表硬化处置方法应保证压模在加工一般禽畜颗粒饲料时的使用寿命 ≥ 600 h/ 只。
4 压辊的资料及外表硬化处置方法应保证压辊在加工一般禽畜颗粒饲料时的使用寿命 ≥ 300 h/ 只。
5 制粒机工作区环境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越 10 毫克每立方米。
四、湿法制粒机的结构要求
1 制粒机应设有独立的喂料器和调质器。
并能满足制粒机在各种不同生产能力下的要求,2 喂料器的转速应可调节。其调速方式应方便可靠,易于操作。
3 压模压辊之间的间隙应在一定范围内可任意调节。
4 制粒机调质器应具有蒸汽添加接口 ( 需要时也可设有液体添加接口 ) 入口处应有观察检测取样口。
5 制粒机应设有控制颗粒长度的切刀调节机构。
五、制造和安装要求
1 与蒸汽和物料同时接触的零件应采用不锈钢制作。不得有漏油、漏汽、漏料现象。
2 密封部位应密封可靠。
3 外露不施漆的金属制件 ( 不锈钢件除外 ) 外表应发蓝、发黑或镀铬。施漆后的外表应完整无漏漆。漆膜附着强度测定中,
4 外表涂漆漆层应平整、色泽一致、光洁牢固。漆面不得有刷纹、流挂、起皱、气泡、起皮脱落等缺陷。漆膜脱落的百分比应小于 5%
六、 湿法制粒机的试验条件
须装有相配套的联动和过载保护装置,1 试验场地和样机的装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试验的要求。
蒸汽进汽压力不低于 0.3 MPa 并配有储汽罐、减压阀、压力表、平安阀、汽水分离器、疏水器等配套设施。
2 试验电压为 380 V 偏差不大于± 10%.
3 试验用物料配方、粉料粒度和水分须符合相关的规定。须校验合格,
4 试验用仪器、仪表、量具、检测工具精度等级不低于相关要求规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5 试验样机和电动机及外购的主要部件均应具有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6 试验样机应调整至正常工作状态。试验过程中应指定熟练的制粒机操作人员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