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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法制粒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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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法制粒机的要求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3-05-21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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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法制粒机外观、结构及材质
制粒机外观应平整光洁,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不应有错位。
所有操作件和外露紧固件应作表面防锈处理。
制粒机缸体与缸盖应密闭且启闭方便;缸盖上应有观察用视窗、投料口和排气孔,其中排气孔应设有过滤网。
缸体内壁、搅拌桨和制粒刀表面应无死角,平整光滑,其表面粗糙度Ra 值应不大于0.8μm。
搅拌桨和制粒刀应拆装方便;固定缸式制粒机搅拌桨叶底平面与制粒缸底面间隙为0.5mm ~2.0mm;移动缸式制粒机搅拌桨叶底平面与制粒缸底面间隙不大于5.0mm。
制粒机缸体应出料容易,清洗方便,无死角、积垢现象。
制粒机中与药物接触的零部件材料应选用无毒、耐腐蚀、不污染药物的材料制造。
湿法制粒机操作控制安全
固定缸式制粒机缸盖开启和闭合应有警示装置,缸盖开启后应锁定良好,不得倾覆或移位。
固定缸式制粒机缸盖开启时,搅拌桨和制粒刀的电机均应处于断电状态。
移动缸式制粒机缸体垂直升降时应有警示装置,缸体停止升降后应锁定良好。
移动缸式制粒机缸体离开工作位置时,搅拌桨和制粒刀的电机均应处于断电状态。
湿法制粒机电气系统安全
电气系统保护接地的连续性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19.2 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19.3 的规定。 5.3.3 电气系统的耐压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19.4 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保护接地电路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8.2 的规定。 5.3.5 电气系统的按钮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10.2 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指示灯和显示器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10.3 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配线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第14章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标记、警告标志和项目代号应符合GB 5226.1- 2002 中第17章的规定。
4 湿法制粒机性能
制粒机运转时应平稳,无松动、振动和卡阻等现象。
制粒机搅拌桨和制粒刀转速可调。
制粒机的搅拌桨转轴和切碎刀转轴的轴承座外壳表面温升应不大于40℃。
制粒机运转时,应无异常噪声,其空负荷运转声压级噪声应不大于85dB(A)。
制粒机缸体内不得有搅拌桨和制粒刀转轴支承体的油污渗入。
制粒机出料装置关闭时应密闭,不允许漏粉、漏液。
凡采用水冷却结构的制粒机,其冷却系统不应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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